部分患者因肿瘤细胞浸润、溶骨性病变等导致病理性骨折,或因肿物压迫脊髓或神经等引起神经脊髓压迫症状,甚至截瘫。例如截瘫发生时,往往需要先行外科急诊手术,恢复脊柱稳态,解除神经或骨髓压迫引起的相应临床症状。如无手术指征,建议可采用局部放疗。
由于个体差异大,用药不存在绝对的最好、最快、最有效,除常用非处方药外,应在医生指导下充分结合个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药物。
见化疗部分。
有长骨病理性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患者需要行骨科固定手术或是骨水泥治疗。
暂无循证医学证据支持,但临床中一些中医治疗方法或药物可缓解症状,建议到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指导下治疗。
对于复发难治的患者可考虑挽救治疗后进行异基因骨髓移植。
血管免疫抑制剂(如第三代的泊马度胺)、蛋白酶体抑制剂(如第二代的卡非佐米)、bcl﹣2抑制剂(如venetoclax)
免疫治疗,可显著改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无病生存和总生存时间,并且不良反应可控,给复发难治骨髓瘤患者带来了获益,甚至有治愈的希望。
不适合移植的病人,上述初始诱导方案亦可选用,除此以外还可选择以下方案:
上述化疗方案中涉及的药物主要不良反应如下:
有症状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开始治疗前需要评估其是否可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原则上≤65岁,体能及合并症允许的情况下都建议行移植治疗,在诱导治疗后,应积极性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早期移植的患者生存期更长。移植候选病人的诱导治疗不宜长于4~6个疗程。
为进一步提高疗效反应深度,以强化疾病控制,对于自体造血干细胞后未获得完全缓解(CR)以上疗效者,可采用原诱导方案,短期巩固治疗,治疗2~4个疗程。
维持治疗可延长疗效持续时间以及无进展生存时间。可选用来那度胺、硼替佐米或沙利度胺单药,或联合糖皮质激素。
6个月内复发的患者建议换用其他作用机制的药物联合方案;6~12 个月复发的患者首选换用其他作用机制的药物联合方案,也可使用原药物再治疗;对于12个月以上复发的患者,可用原方案再诱导治疗,也可换用其他作用机制的药物方案。
局部放疗:低剂量的放疗(10~30 Gy)可用于缓解药物不能控制的疼痛;骨髓瘤髓外浸润灶(单发或多发)建议局部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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